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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查县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2022-12-08 11:42:02 来源:加查水利局

关于加查县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角布朗、晒噶绒曲和索朗河三条管理范和堤防保护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湖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湖监督管理,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湖泊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四、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加查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加查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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