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查县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规范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2020〕15号)、《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8号)规定,结合加查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于县本级,由县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注册地为加查县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且年吸纳加查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奖励标准:
1.年吸纳加查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3人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2万元;
2.年吸纳加查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5人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4万元;
3.年吸纳加查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6万元;
4.年吸纳加查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超过10人的,参照《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20〕6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吸纳农牧民群众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注册地为加查县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年吸纳加查籍农牧民群众就业。
(二)奖励标准:
1.年吸纳加查籍农牧民群众3人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9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2万元;
2.年吸纳加查籍农牧民群众3人以上5人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9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4万元;
3.年吸纳加查籍农牧民群众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9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6万元;
4.年吸纳加查籍农牧民群众超过10人的,参照《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20〕6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领条件
1.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接收加查籍高校毕业生或农牧民群众就业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高校毕业生或农牧民群众工资发放证明材料(银行流水)(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高校毕业生或农牧民群众社保缴纳凭证(加盖社保机构公章);
(6)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需出具劳务派遣公司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期限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30日前向县人社局申报上一年度企业吸纳就业奖励。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惩戒措施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第五条所列出的条件进行申领资金,严禁弄虚作假,对套取资金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将情况反映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追回资金。
2.申领资金的企业对带动就业的人员(大学生或农牧民)不能以累计计数,带动就业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享受,若发现重复申领资金的企业,人社部门将追回资金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企业诚信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