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查县乡(镇)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事项状态 | 实施主体名称 | 区域名称 | 办理深度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权限范围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是否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 是否涉密 | 是否投资审批事项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000115004000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村(居)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000117048000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是 |
3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000115005000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 自然人 | 承诺件 | 90 | 45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4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000511001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自然人 | 承诺件 | 5 | 2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000511002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000511011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乡镇(街道)级负责审核,逐级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 | 001011015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市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无异议后再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第九条县级残联组织应再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第十条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受理地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 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自然人 | 承诺件 | 8 | 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6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村(居)协办员负责材料收集与上报,乡镇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录入信息系统,由县级人社部门审核或通过12333掌上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行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7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9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002014002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5.《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14〕88号)第二条:参保登记; | 乡镇社保系统申报,县级审核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10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3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 乡镇社保系统申报,县级审核,同时申请人需向归属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线下资料,核实职工劳动关系和个人银行卡、社保卡信息后办理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0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11 | 失业保险服务 | 002014008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 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 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 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协助查询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5 | 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12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002014005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社保板块”中协助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0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1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002014006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待遇支付。5.《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6.《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19〕112号)(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中第一条基础养老金 | 乡镇社保系统申报、县级审批,村级公示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5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14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002014006007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需向归属地县(区、市)人社部门提交线下资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由村(居)协办员每月初上报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15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002014006009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3.《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21〕89号)第六章:注销登记。 | 村(居)协办员负责材料收集与上报,乡镇对材料初审并录入到信息系统,由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16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002014008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需向归属地县(区、市)人社部门提交线下资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由村(居)协办员每月初上报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5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17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002014103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09〕116号印发,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2〕103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协助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0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1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002014006014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21〕89号)第七章:转移接续。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 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 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 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 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 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 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 情况公示等工作。 | 乡镇对材料初审并录入到信息系统,由县级人社部门审核或通过12333掌上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转移接续可进行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19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002014006016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可通过12333掌上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转移接续可进行申请、查询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0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0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002014006018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乡镇社保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账户退费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7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1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000511004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审核拨付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2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002014008006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7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3 | 失业登记 | 002014104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09〕116号印发,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2〕103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4〕97号印发,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协助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4 | 就业登记 | 002014104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乡工作人员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协助查询 | 自然人 | 即办件 | 5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25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002014104003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协助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5 | 2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26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002014107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提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002014302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的各级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员审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 承诺件 | 3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28 | 人民调解咨询 | 542012004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五级:互联网办理 | 乡镇(街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申请或主动调解辖区内纠纷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7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29 | “12348”法律咨询服务 | 542012006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4项 服务项目: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解答基本法律问题、导引相关服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乡镇(街道)法律顾问或乡镇司法所提供法律咨询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30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002014204007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十六)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 为乡镇(街道)级符合转入条件党员办理转入、为镇(乡、街道)级符合转出条件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出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1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002014010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2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002014010003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3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002014010004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4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002014010005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5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002014010006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6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002014010007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7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002014010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8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002014010008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申请人前往就近银行网点或通过“西藏社保卡”微信公众号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39 | 户口出生登记 | 540109018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有助产资质的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为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40 |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542033001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章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 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 自然人 | 承诺件 | 20 | 1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41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542036005W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9】64号)文件规定。 | 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缴费状态查询、记录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4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 | 542036043047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劳社厅发〔2001〕24号) 4.《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厅发〔2003〕29号) 5.《关于加强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239号) 6.《关于正厅级人员退休后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3号) 7.《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9〕21号) 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4号 ) 9.《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藏医保〔2019〕149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36号) | 乡镇(街道)医保工作人员对报销材料初审后,由本人前往县医保局审核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2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4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 | 542036043048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劳社厅发〔2001〕24号) 4.《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厅发〔2003〕29号) 5.《关于加强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239号) 6.《关于正厅级人员退休后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3号) 7.《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9〕21号) 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4号 ) 9.《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藏医保〔2019〕149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36号) | 乡镇(街道)医保工作人员对报销材料初审后,由本人前往县医保局审核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2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44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000736001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 本人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医保局审批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45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 | 542036021008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5 | 3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46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542036021007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5 | 2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47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110003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48 | 创业服务 | 002014105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49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00523003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联合派出所、医疗等部门开展卫生服务管理工作。 |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60 | 10 | 1 | 是 | 是 | 否 | 否 |
50 |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 002014108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 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四、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十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 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障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生态保护等领域适宜有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县级政府制定的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送乡镇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5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51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002014102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2 | 就业信息服务 | 002014101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09〕116号印发,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2〕103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25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3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002014106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 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4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咨询 | 542064026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补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保险耘智保”APP上传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申报补偿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0 | 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5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 | 541064019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5号,2010年5月19日)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保险耘智保”APP上传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申报补偿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90 | 4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56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00201410100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就业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3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7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540109015003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58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540109015004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意见》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4 | 14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59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000709001000 | 行政确认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60 | 民族成份变更 | 540109021003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0 | 8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1 | 姓名变更、更正 | 540109021001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2 | 性别变更、更正 | 540109021002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7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3 | 户口迁入登记 | 540109020002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4 | 户口迁出登记 | 540109020001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5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000709022000 | 行政确认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5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6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110006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5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67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542036013003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医保〔2019〕135号)。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68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 542036005W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9】64号)文件规定。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69 | 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院查询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医保工作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西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
70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540109015002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4 | 14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1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540109015001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4 | 14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002014006013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 可通过12333掌上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转移接续可进行申请、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73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002014006005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乡镇社保系统经办录入,县级审核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4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002014006012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可通过12333掌上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转移接续可进行申请、查询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4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5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002014003004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村(居)协办员负责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乡镇社保系统申报,县级审核,同时申请人需向归属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线下资料,核实职工劳动关系和个人银行卡、社保卡信息后办理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2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6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002014106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标准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四条:自愿申请。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就业苦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 街道(乡镇)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就业苦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由乡镇(街道)初审后公示,于7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 自然人 | 承诺件 | 24 | 1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7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002014003005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村(居)协办员负责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乡镇社保系统申报,县级审核,同时申请人需向归属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线下资料,核实职工劳动关系和个人银行卡、社保卡信息后办理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5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78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000511007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 提出申请及收入证明由村委会、乡镇审核盖章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0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79 | 发放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 540511003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对村(居)委员会委员会初审的材料审核后上报。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000120212000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向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3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1 | 法律援助服务 | 542012005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事人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 | 自然人 | 承诺件 | 7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82 |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审批 | 540121001000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的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零散成品油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五条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出具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第十一条 加油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24小时内,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指定加油站购买零散成品油。 | 村(居)委员会开具加油证明后上传至“西藏政务服务网”,由乡镇派出所、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000511009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21〕70号)六、优化补贴逐级审核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 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在“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民政—公益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4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540825002000 | 行政奖励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审核上报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30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85 | 对于地震应急先进事迹奖励 | 540825001000 | 行政奖励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型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审核上报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30 | 3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86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002014302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申请或主动调解辖区内纠纷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0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7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002014004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社保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7 | 6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8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00201400500Y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从“微信APP—服务—城市服务—社保板块”中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89 | 居住证申领 | 540109017002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90 | 居住证换、补领 | 540109017003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91 | 居住证签注 | 540109017004 | 行政许可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92 | 核发居住证 | 000709005000 | 行政确认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乡镇(街道)派出所按需求办理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0 | 1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93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002014106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目前我区是按照《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藏人社厅发2011【111】号)文件执行。 | 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0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9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000430072000 | 行政征收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财政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
95 | 防沙治沙技术指导 | 542064029000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7 | 7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96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002014101001 | 公共服务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四级:全程网办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提供咨询 | 自然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 | 1 | 0 | 是 | 否 | 否 | 否 |
97 | 学生资助 | 000505001000 | 行政给付 | 已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三级:材料核验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藏教厅〔2021〕57号 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3.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山政办发〔2016〕79号 | 大学生资助需本人填写“山南市山南籍大学生资助申请表”由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教育部门审核盖章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0 | 15 | 1 | 是 | 否 | 否 | 否 |
98 | 健康教育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23号)第二篇 普及健康生活。第四章 加强健康教育。第一节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健康文化,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等健康栏目,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 | 乡镇(街道)政府及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健康教育宣传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是 | 否 | 否 | |
99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0 |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七、强化组织保障(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新闻宣传等部门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1 | 儿童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 乡镇(街道)卫生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2 | 预防接种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2.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2.1.1.1城镇地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2.1.1.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2.1.2村级接种单位。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行政村的定点接种单位。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 | 乡镇(街道)卫生院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1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3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肺结核筛查、推介转诊、随访管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2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4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四、服务要求(一)高血压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对“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服务对象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四、服务要求(一)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健康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 乡镇(街道)卫生院为辖区已确诊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7 | 1 | 2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5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乡镇(街道)卫生院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0 | 1 | 1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二、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乡镇(街道)卫生院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0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7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三)学校卫生服务。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 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76号)四、工作要求 各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协管员配备数量与辖区内职责任务相匹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乡聘村用的方式,将计生专干、村医等人员纳入协管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确保完成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表的填写及信息报送,重要情况立即报告。 | 乡镇(街道)卫生院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2 | 是 | 是 | 否 | 否 | |
108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公共服务 | 未发布 |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各乡镇街道 | 一级:信息发布 | 乡镇(街道)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 乡镇(街道)卫生院做好辖区内健康档案管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 | 1 | 2 | 是 | 是 | 否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