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全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县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加查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级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政策的科学、客观、合理,现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28日前报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时间:2025年9月1日-28日
地址:加查县仲巴街1号
电话:0893-7322376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日
加查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级认定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核准加查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山人社函〔2025〕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专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加查县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加查县所有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岗位设置等级认定过程中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四条 岗位的基本条件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18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
4.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5.必须符合岗位要求的任职年限:
(1)竞聘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应分别在专业技术四级、六级、七级、九级、十级、十二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
(2)专业技术四级(正高级)、七级(副高级)、十级(中级)、十二级(初级)通过评聘取得。
6.调入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县工作满1年后符合竞聘条件方可竞聘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首次岗位等级认定,在同一资格级别内任职达到2年以上的可以越级认定,但最多可越级认定为该岗位最高级别。除晋升级别人员外,其余人员按原等级享受工资待遇。晋升岗位等级的名额要严格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核定岗位为准,可以空岗,但不得超过。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七条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召开会议决定受聘人员;
6.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员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岗位聘用基本形式:
1.通过公开、评定、竞争的程序,按照岗位等级认定、办理岗位聘用相关手续,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
2.岗位等级认定后,涉及事业专技人员人事调整的,由县委组织部门充分征求县人社部门意见建议,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办理岗位聘用相关手续,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岗位等级认定和岗位聘用: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引导无明显改进的;
3.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4.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年度旷工连续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十条 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后,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取消已认定的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认定、聘用方面享有优先:
1.中级及以下岗位认定、聘用中有2年及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不含驻村);
2.副高级及以上岗位认定、聘用中有4年及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不含驻村);
3.任现职(岗位等级)期间取得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表彰给个人的,以及本行业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给个人的;
4.结合我县实际主持或参与相关领域课题项目,为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5.公开发表正面文章(在党媒党报党刊)或学术论文(知网、万方可查学术论文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所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负责党群系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负责政府整合系列、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后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卫健委、民政局负责各自行业系列,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行业属性、单位实际制定各系列岗位等级认定规定评审量化标准意见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试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