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周转房管理制度,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加查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政策的科学、客观、合理,现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12日前报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时间:2025年9月2日-12日
地址:加查县仲巴街1号
电话:0893-7322328
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加查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周转房管理制度,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7〕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 54 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藏建办发〔2022〕188号)以及山南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制度
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周转房实行统一分配制度,由住房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申请、审核、评分、公示、抽签、入住的程序进行统一分配,并与县周转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全县干部职工必须通过正规程序入住,否则一律不得租住县直周转房。
(一)县周转房主管部门定期向全县公示职工住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新建周转房竣工后,县周转房主管部门向全县公示房源套数、位置、使用面积等相关情况,公示后,需要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便可提交申请材料,住房领导小组将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分配。
(三)县周转房主管部门定期向全县公示退休或调离干部腾退的住房信息(套数、具体位置、使用面积等),需要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便可提交申请材料,住房领导小组将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分配,必要时实行轮候制。
二、使用规定
干部职工有义务保障租住的周转房配套设施的正确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各住户原因造成周转房质量问题,将直接追究住户责任。
(一)住户必须正确使用配套设施,如因住户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漏水、管道堵塞等现象,给自己或其他住户财产造成损失的,该住户需照价赔偿所有损失。
(二)严禁住户对周转房进行大量装饰装修、布局调整、结构改变,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三)严禁使用有烟火炉,如因住户原因造成室内墙体、天棚熏黄、熏黑的将追究其责任。
(四)用户严禁破坏、改动和封闭消防设施,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管道上外接支管。
(五)严禁将避雷带和卫生间的排气管道作为临时牵挂的受力点。
(六)严禁非维修人员私自上屋面。
(七)住户有义务保持楼道通畅及清洁卫生,严禁堆放私人物品。
(八)乡镇干部职工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占用县直周转房资源。
(九)严禁干部职工在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前期下,不得私自入住或占有周转房。
(十)严禁干部职工私自转让个人周转房,收取租金的违法行为。
三、清退制度
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不按规定清退周转房的干部职工,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住户在工作地城镇有私房的或者夫妻一方有周转房的严禁多头占用;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立即清退,未立行立改的干部职工5年内一律不得纳入周转房分配范围并相应暂缓其所在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周转房分配);
(三)擅自改变周转房结构和承租用途的,立即清退,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住户租住周转房闲置2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立即清退;
(五)住户因工作调动,仍占用原工作地周转房的,一个月内清退,并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一并到县住建局办理退房相关手续(移交住房钥匙至县房管办),因干部调动个人原因未及时退房,造成其他干部职工私自入住的问题,调动干部本人也相应承担有关责任;
(六)故意损坏周转房的,照价赔偿并立即清退,未赔付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退休干部职工仍占用周转房的,按照藏建办发〔2022〕188号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六个月内清退,未按时清退的,按照现行房租标准的5倍收取租金;
(八)因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周转房的,立即清退,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九)利用租住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立即清退,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房租收取制度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的,应缴纳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执行。
(一)凡租住我县机关干部职工周转房(含乡镇周转房)干部职工按照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租金(含公摊面积)。
(二)夫妻双方均为我县县直机关干部职工,租金按照 2元/平方米/月计算,从任意一方工资中直接扣取。
(三)住户因工作调动至乡镇的,三个月内必须腾退,未按规定期限清退的,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扣取;
(四)住户因工作调离我县,仍占用原工作地周转房的,未按规定期限清退的,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扣取,且租金缴纳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支取手续。
(五)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援藏干部、组织部门批准的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志愿者、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干、“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免缴周转住房租金,上述人员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均按1元标准收取租金。
(六)住户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足2100元/月),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房屋管理单位酌情给予减免,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七)住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扣取。
1.住户在工作地城镇有私房的或者一方有周转房的,未按规定期限清退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未按规定期限清退的;
3.擅自改变承租周转房结构和用途的;
4.住户租住周转房闲置2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规定期限清退的;
5.住户为私自入住的;
6.退休干部职工仍占用周转房的,未按规定期限清退的;
7. 因住户工作地私房新建或改造维修为由,暂时借用周转房的房租按5元/㎡收取。
五、租金管理
收取的房租由各单位直接从各住户工资中扣取,并存入指定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职工周转房的改造、维修。
使用住房维修资金时,需编制使用计划,报县周转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上缴额度的80%。
六、监督举报制度
针对周转房管理我县制定监督举报制度,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893-7322328。
七、本办法适用加查县公有住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有独立周转房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试用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