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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县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2021-07-26 15:34:04 来源:加查县政府办

加查县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加查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提高接待服务质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立更加集中、统一、高效的公务接待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20209号)《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藏纪发﹝2018﹞11号)《中共山南市委员会办公室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山委办202032)精神,现结合加查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前提下严格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六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国家各部委领导,自治区领导、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委派的工作组(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委派的工作组(团),兄弟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对口援藏县、区团体和外事公务、海外华侨华人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经贸洽谈企业家,以及需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接待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部委、援藏省市(区)县、企业及其他省(区、市)、对口援藏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党政代表团领导赴我县开展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迎送时可各献1次哈达(哈达费用原则上应由对口接待单位承担);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区(中)直、市(中)直单位领导同志赴我县考察调研期间,原则上不献哈达,不搞辖区边界迎送。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相关要求,接待部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八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严格遵循“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的原则,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由接待单位填报要客单,按程序逐级报批审签。公函形式包括邀请函、会议(活动)通知、电话记录、行程方案等。

九条公务接待严格实行报告、审核、签批程序。具体程序:申请接待单位凭公函带公章 到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填报《加查县公务接待审批单》或《加查县接待要客单》 审批   安排接待  协助收取伙食费   开具伙食费收据  接待资料归档。

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接待的公务活动,由“四大家”办公室凭公函及领导批示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接待。

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需邀请四大家班子领导陪同的,由接待单位凭公函提出接待申请,如实填报接待要客单(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接待事由、时间等内容),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无四大家班子领导陪同的且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见本细则第三条),由接待单位凭公函提出接待申请,如实填报接待要客单(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接待事由、时间等内容),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接待用餐

第十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县机关食堂。大型工作组、时间较长专项工作组等大型公务接待用餐可以安排在住宿酒店内或就近接待。

第十一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自助餐注意节俭。人数在10人以下或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桌餐(标餐)。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时间严格上控制在1小时以内。县机关食堂有权监督陪餐人数,超出标准的陪同人员所产生的餐费一律自理。

第十三条严格用餐标准,根据《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4/人,午餐:48/人,晚餐:48/人)。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不得上高档菜肴。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不提供香烟。

第十四条主动收缴伙食费,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主动向接待对象收缴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缴纳,其中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接待对象开具伙食费缴纳收据。

第十五条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所收取的生活费、干部职工饭卡充值等收入,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上交县财政国库,再由县财政采取适当方式下达给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确保其正常运转;公务接待所产生的食材费用从县政府接待经费中报销。  

第五章 接待住宿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县范围内宾馆酒店入住。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以上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接待规定,除省部级干部和对口援藏省市接待对象房间内备供氧设备、抗缺氧药品等物品外,其他接待对象原则上不予配备。

第十八条根据接待对象的特殊性或有明确要求的,可按要求配备相关物品,安排安全保卫、医疗保健等工作人员,安全保卫、医疗保健等工作人员食宿费用由县机关后勤中心从县政府接待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住宿宾馆酒店收取住宿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山南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拉萨市住宿费为旺季530元,淡季350元;其他地市所在地住宿费为旺季400元,淡季300元。在县(区)所在地住宿费为旺季350元,淡季300元。(旺季为51日至109日,淡季为101日至次年430日)。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支付,对需要安排临时午休的,按住宿酒店收费标准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

第六章 接待用车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出行应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市区内活动及较好路况原则上安排中巴或大巴车,偏远地区或复杂路况原则上安排越野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各级领导干部出行一律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不清道、不喊话、不闪灯、不响警报;在县城内,一律不搞警车开道,交通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交通疏导,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出行。安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安保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安保范围、提高安保规格。

第七章 费用核销

第二十二条接待经费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县机关后勤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接待费用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除规定性的住宿、用餐、交通以及必要的抗缺氧辅助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和酒店会场租用费外,一律不得使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县直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作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接待报销实行月报销制度,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接待报销及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加强接待费用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必须附接待公函(领导批示的相关文件)、要客单、接待清单、加查县公务接待审批单(正联)财务票据等要素,要素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报销。(参照本细则第九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食宿费用严格按照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赊欠或签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财政要加强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要把公务接待纳入执纪监督范围,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加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审批单

接待申请单位(盖章):



NO.

2021070901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地点

机关食堂

接待事由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1



11



2



12



3



13



4



1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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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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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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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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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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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



陪同人员


实际用餐人数


用餐日期
及接待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助餐

R

R

S

R

自助餐

R

R

S

R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助餐

R

S

R

R

自助餐

R

R

R

R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加查县接待要客报告单

制表单位:加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制表时间:    年    月

带队领导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要客团队名称


参加考察调研人数


前往考察(调研)地点


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活动主要内容


报告单位


签字(盖章)

报告时间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办理结果


备注:本要客单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提前一天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交县机关后勤中心统一接待。


加查县政府机关食堂餐费收款专用收据

交款单位: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NO.

2021072001


用餐日期

用餐餐别

用餐标准

用餐人数

用餐次数

金   额








































合计金额

大写:人民币

合计金额








收款单位(印章)

注:此收据仅作报销差旅费的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付款方式

现金转入县后勤专户

出纳:

旦增白姆

记账单号:

2021070801

会计:

仁增卓玛

制单:

文建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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