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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县县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5-12-09 11:15:00 来源:加查县财政局(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本县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实施意见》《中共山南市委员会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的县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和由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监管的县属一级企业,以及由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和国有参股企业(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后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四条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面管理与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相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在推动企业合规上缴收益的同时,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标。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收益使用优先保障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以及国资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支出,切实服务于全县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第二章范围与比例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监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工作,确保国有资本应收尽收。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依据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原则上统一按30%执行。应交利润额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依法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10%提取,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等项目后,按比例计算核定。因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的,应按相同口径予以补交。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企业,可申请调整上缴比例,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功能保障类、公益性企业因承担重大公共服务任务、收支缺口较大的,可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低于30%的比例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纾困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确需降低上缴比例或缓交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缓缴期限及调整后的比例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涉及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文化项目保护与传承,且投入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可参照功能保障类企业程序申请比例调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的动态调整,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企业不得擅自突破30%的基准比例。新增企业统一适用30%的上缴比例,符合特殊情形按上述规定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或股东回报机制,兼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企业长远发展需要。

(一)出资人单位应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他方股东意见等因素,研究提出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

(二)逐步完善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缴机制,参照30%的基准比例执行,财政局应督促参股企业在利润分配决议中明确国有股应享收益及其上缴义务;

(三)出资人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应当及时按规定上缴国有股股息红利;

(四)企业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理由要符合关于支持企业长远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行全额上缴规定与办法确定的30%利润上缴比例要求不相冲突,全额上缴范围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界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因执行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落实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部署,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确需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获准减免的应交利润,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专项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等符合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精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申报与核定

第十一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由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30%基准比例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力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出资人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的需附相关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于第(二)至(五)项收入,出资人单位可根据相关材料,在取得收入并核定相关成本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企业向县财政局国资委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抵扣允许扣除项目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核定。因会计差错更正需补交的,按相同口径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依法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对于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引起的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的部分,应根据上述计算口径予以补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根据企业利润分配决议中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金额,按30%基准比例(或经批准调整的比例)核定上缴额。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在扣除相关成本、税费后的净收入全额核定。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报告,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出资人单位根据相关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四章收益上缴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应交利润的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资人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

(二)出资人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重点审核上缴比例是否相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办法规定,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凡对企业统一实施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的,出资人单位也可在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出资人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出资人单位下达的上缴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四条除应交利润以外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出资人单位根据相关材料,在取得收入并核定相关成本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申报意见;

(二)县财政局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申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出资人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的审核结果,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明确的限缴时间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县财政局和出资人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并将因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缴国库。对无正当理由滞留、欠缴的,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负面清单,影响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十六条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相关文件及本县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有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暂停对该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征管严肃性,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序推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加查县财政局(国资委)

202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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