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索引号: 以案释法
文号: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社会服务
发文日期: 2019-04-11 06:19

以案释法

时间: 2019-04-11

以案释法案例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事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加查县司法局

供稿:加查县司法局   李松涛

审稿:加查县司法局   朱兴

检索主题词:买卖、纠纷、合同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女士自他人处受让经营某网络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网络公司重新开业前,女士欲对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便于20184月以公司名义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装修内容、标准、工期、价款、验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施工过程中,女士确认了工程增、减项但对装修效果不满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装修公司做了部分整改后未完工亦未经验收即撤离。女士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装修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部分不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调查与处理】

  双方协商未果后,女士于20185月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进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赔偿经营场所租金损失及临时租用的办公处租金;赔偿工人工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每天0.3%的逾期提货违约金(家具存放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维修费用数额达成一致;经法院释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女士放弃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行。在合同履行中,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应当承担维修或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双方已就维修费金额达成一致,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向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网络公司提出赔偿的其他损失,均系网络公司的直接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网络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成功则双方之间就产生了装修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随之确定,装修公司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装修网络公司需要在装修验收合格后支付装修装饰款项。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属于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

时下,随着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服务交易也随之频繁,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盲目取信他人,不签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方往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但期限届满卖方要求支付价款时,又频频遭拒,有的甚至连人也找不到。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市场经济组织在交易的过程中签订交易合同的意识,加强其契约精神建设,避免造成自身损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