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县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及装修前消防安全报备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及装修改造前消防安全报备、检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面向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上述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以及装修改造施工前,均须依法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报备手续。
(一)装修改造前报备
1.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2.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
3.场所总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提交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场所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与指导工作。针对未按规定报备擅自施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营业,以及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备地址:加查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室
咨询电话:0893-732220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13:00,15:30—18:3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经营业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加查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