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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查县消防安全隐患“吹哨人”制度》的通知

2022-10-11 15:40:41 来源:政府办

加查县消防安全隐患“吹哨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和鼓励群众参与消防问题隐患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市、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鼓励身边人举报消防安全隐患,方便群众、分级负责、依法查处、适当奖励的原则,对被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处理,对“吹哨人”实施奖励。

第三条“吹哨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受理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泄露“吹哨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吹哨人”可以通过“96119”0893-7322202”热线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吹哨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六条“吹哨人”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或者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十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三)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和10人以上的群租房,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十)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十)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十)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发现本办法第六条未涵盖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下列火灾隐患,“吹哨人”可以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一)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情形的火灾隐患。

第八条“吹哨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履行好以下义务:

(一)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视频资料;

(二)“吹哨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三)“吹哨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或者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处理情况可进行实时监督,并及时反馈给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章奖励政策

第九条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条对核查属实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以下要求进行奖励:

(一)举报、投诉重大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200至500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消防宣传纪念品的奖励;

(二)举报、投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至200元人民币或等值消防宣传纪念品的奖励;

(三)举报、投诉一般火灾隐患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20至100元人民币或等值消防宣传纪念品的奖励;

(四)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期间对重点整治对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吹哨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吹哨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吹哨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吹哨人”的,只奖励先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吹哨人”。对两名以上“吹哨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受奖励的“吹哨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吹哨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四条“吹哨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奖励。

第四章举报保密

第十五条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工作中涉及“吹哨人”个人真实信息的资料将实施严格的保密机制。

第十六条“吹哨人”个人保密信息资料不会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公示或存储。

第十七条除受理人员、有奖举报工作负责人员工作需要或纪检部门人员调查相关案件需要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询问、查看、调取“吹哨人”个人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人员和办理奖励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个人真实信息严格保密:

(一)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提及或暗示“吹哨人”的个人相关信息;

(二)严禁将有关电子文档信息拷贝至任何可移动的便携存储介质;

(三)接受“吹哨人”举报或向“吹哨人”核实有关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不得遗漏、丢失涉及“吹哨人”个人保密信息的资料,多余的资料要及时销毁;

(五)严禁擅自替换、篡改、删除涉及“吹哨人”个人相关信息的资料。

第十九条有关宣传人员、新闻媒体人员不得询问“吹哨人”的身份资料,各类媒体信息中涉及“吹哨人”肖像的画面、图片和文字内容必须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因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奖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吹哨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陷害他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借举报之名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

(三)谎报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2次以上,妨碍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内”,包括本数;“之日起”,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加查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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