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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公示

2025-07-27 10:15:00 来源: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医保领域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加查县人社局(医保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对象

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所有参保人员。

二、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特殊工时实施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

   9.定点医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情况;

   10.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11.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12.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13.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14.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15.盗刷医保凭证;

16.串换药品;

17.伪造、变造处方或无处方向参保人销售须凭处方购买的

药品;

18.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19.诱导、协助参保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

20.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1.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2.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3.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24.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票据、凭证等信息骗取医保基金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

四、检查比例

根据双随机要求确定检查比例。

五、检查方式

1.依据举报投诉等线索实施检查;

2.双随机检查。

六、检查要求

1.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检查时间为2025年全年,检查频次按相关规定开展。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

3.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接受自治区、市人社、医保部门和县政府对行政检查活动的指导,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七、检查目标

打造一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执法队伍,以高水平指导劳动用工单位完善用工制度,以高质量服务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构建我县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切实维护医保基金使用安全。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开展多项行政检查工作,包括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检查文书

备注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不定时

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

按照工作要求、工作计划和上级文件安排进行

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书


对用人单位保障妇女、未成年人权益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用人单位

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相关规定等情况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检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况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等情况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不定时

定点医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情况;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按照工作要求、工作计划、上级文件安排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

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书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对定点药店的检查

不定时

盗刷医保凭证;串换药品;伪造、变造处方或无处方向参保人销售须凭处方购买的药品;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诱导、协助参保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对参保人员

不定时

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用;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票据、凭证等信息骗取医保基金







加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执法区域

备注

1

次旺卓嘎

26031013004

加查县

医保

2

德吉措姆

26031013003

加查县

医保

3

扎    西

26031013002

加查县

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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