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南市加查县文化和 旅游局(文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加查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 填报时间: | 2026年4月28日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范围(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1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7.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8.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菅单位 | 1. 核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确认是否存在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情形,严格落实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管理要求;2.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安装并运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及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存在擅自停止相关技术措施运行的行为,确保技术措施正常发挥监管作用;3. 核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场内巡查制度,查看巡查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明确巡查人员、巡查频次及巡查职责,是否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场内违法违规行为;4. 检查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确认许可证信息与实际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一致,无涂改、出租、出借等违规情形;5. 现场核查营业场所内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逗留,是否落实未成年人禁入管理要求,杜绝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6. 检查营业场所入口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清晰、规范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确保标志醒目、无遮挡,起到明确警示作用;7. 核查经营单位是否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情形,落实经营许可管理制度;8. 核查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情形,规范经营行为边界。 | 1到2次/1季度 | 资料查验、现场检查 | |
| 2 | 1.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3.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4.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5.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 6.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7.娱乐场所是否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8.娱乐场所是否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9.娱乐场所是否建立巡查制度;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1. 核查娱乐场所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情况;2. 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确认是否与境外曲库联接,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3. 核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4. 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是否落实未成年人禁入规定,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逗留;5. 核查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的使用管理,确认是否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非节假日是否严格禁止;6. 检查娱乐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7. 核查娱乐场所实际营业时间,是否存在在规定禁止营业时间(凌晨2时至上午8时)内营业的情况;8.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清晰规范;9. 核查娱乐场所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巡查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是否落实巡查责任。 | 1到2次/1季度 | 资料查验、现场检查 | |
| 3 | 1.是否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2.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是否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5.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是否重新报批; 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7.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8.营业性演出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 9.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10.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1.是否未办理备案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场所) | 1. 核查相关单位是否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情形;2. 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的实际经营项目,确认是否超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3. 核查经营单位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时,是否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手续是否齐全规范;4. 检查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5. 核查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节目时,是否按规定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变更流程是否合规;6. 检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核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手续,是否存在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设施等支持的行为;7. 核查相关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上述证件、文件的违规行为;8. 检查营业性演出的内容、形式,确认是否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宣扬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9. 核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存在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举办,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 等字样的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10. 检查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是否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相关备案、变更手续是否齐全;11. 核查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及演出活动相关事项,是否按规定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 1到2次/1季度 | 资料查验、现场检查 | |
| 4 | 1.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旅行社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旅行社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5.旅行社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6.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7.旅行社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1. 核查相关单位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无照经营情形;2. 检查旅行社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过挂靠、合作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违规行为;3. 核查旅行社的宣传资料、广告、线上推广内容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旅游者消费的情况;4. 检查旅行社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存在向无资质、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5. 核查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定价,是否存在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6. 检查旅行社的旅游行程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减少旅游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 核查旅行社是否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擅自转团、拼团且未告知旅游者的违规行为。 | 1到2次/1季度 | 资料查验、现场检查 | |
| 5 | 1.是否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2.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3.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1. 核查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导游证,领队是否具备相应领队条件,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情形;2. 检查导游、领队是否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旅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领队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3. 核查导游、领队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强迫旅游者支付小费的违规行为。 | 1到2次/1季度 | 资料查验、现场检查 | |
| 6 |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2.是否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3.企业是否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4.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5.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涉及出版及版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1. 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违规情形;2. 检查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内容,确认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如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宣扬淫秽色情、煽动民族仇恨等);3. 核查企业是否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场所、配备印刷设备,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情况;4. 检查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存在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或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5. 核查相关单位是否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是否存在擅自兼营、变更印刷经营项目,或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违规行为。 | 1到2次/1季度 | 资料查验、现场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