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部门(单位)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山南市机构改革方案》《加查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加查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和山南“六个走在全区前列”,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建筑业绿色转型升级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拟订符合县情的住房保障制度,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申报、实施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计划申报、监督实施等相关工作。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负责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新市民、新青年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改革的政策,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四)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周转房等管理.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的普查、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有房屋拆除的备案及审批工作。
承担县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公租房(廉租房)维修改造。
(五)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监督执行建筑业行业发展制度。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自治区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的标准定额。进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编制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并组织实施本级市政工程项目。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高标准推进城市建设,打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高原城市。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备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风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承担重大市政工程建设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实施全县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改善农牧区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村镇建设提质增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开展地方(藏式)特色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九)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乡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动态核查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察工作。
(十一)实施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施工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屋建筑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负责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清洁能源供暖供氧工作,推动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县直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县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五)负责对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对道路、桥梁、地下管网、井盖设施、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污水处理、燃气、供热、洗车场、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参与城区防洪防汛工作。
(十六)负责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承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领域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的日常监管。
(十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备案、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不良记录的处理和建档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开展房产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负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政策、规划、区划。拟订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二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监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设施管理,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节日装扮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园林景观等管理维护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公园分级管理标准。参与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维护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城市管理领域全县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负责智慧城管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
(二十七)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业改革工作。
(二十八)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联动调度、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长效机制。
(二十九)参与县城内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十)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数据服务工作.
(三十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委托等工作,对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等进行管理,行使迁移城市古树古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城市公共绿化内开设经营店、修剪城市树木等方面的审批。负责城市市政管理方面问题研究。
(三十二)负责城镇燃气领域(含城镇加气站)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液化气站监管工作,承担供气管网的接入许可工作;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十三)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核发城市建筑(工程渣土)垃圾处置核准证;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负责本县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推广运用工作。
(三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停车场审批及违法设立停车场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行使人行道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行政处罚权。县公安局依法行使人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部门(单位)设1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为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委员会;直属机构0个,为0;以上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均纳入部门预算。此外,纳入部门编制预算的还有自治区纪委监委驻部门纪检监察组。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加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部门预算。
或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收入预算8128.6万元,比上年增加3671.3万元,增长45.16%,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增多,项目资金增加;支出预算8128.6万元,比上年增加45.16万元,增长45.16%,主要原因是:大投资的项目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6.65万元,比上年增加2.98万元,增加44.8%,主要原因是:2024年年底机构改革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合并,工作量增加且城管局两个吸污车公车运行维护费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65万元,比上年增加2.98万元。)比上年增加2.98万元,增加44.8%,主要原因是:2024年年底机构改革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合并,工作量增加,且城管局两个吸污车公车运行维护费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中支出;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2025年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0量,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8.5万元,比上年增加15.5万元,增加54.38%,主要原因是:2024年年底机构改革后人员增加,2024年8人,2025年19人,共增加人数11人。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0平方米,车辆1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0万元,主要是:目前本单位无购买资产计划。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36个,资金3027.85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加查县县城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 | 850 | 100 |
用氧工作经费本级承担部分 | 376.19 | 100 |
城市卫生运维经费 | 223.13 | 100 |
城市维护费 | 100 | 100 |
污水处理厂运维经费 | 79.84 | 100 |
园林绿化运维经费 | 162.04 | 100 |
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物业托管 | 30 | 100 |
农村危房改造县级资金 | 78.1 | 100 |
基层政权资金 | 140 | 100 |
保障性住房维修 | 30 | 100 |
城市体检费 | 15 | 100 |
加查县民族团结街建设项目 | 161.9 | 100 |
旅游厕所保洁员生态岗位补贴资金 | 23.8 | 100 |
村庄保洁员生态岗位补贴资金 | 22.4 | 100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例如:政府债务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